法官说法
1
监护职责上要注意两点:第一,未成年与成年被监护人在监护职责上有显著区别 。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包括照料、抚养、教育、代理民事行为等;对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包括照料、赡养、代理民事行为、承担责任等 。两者的监护职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,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,应当加以注意,防止监护失当 。第二,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,既行使权利又履行义务,应当谨守职责,不能侵害被监护人权益 。若存在相应行为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性侵、出卖、遗弃、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,要负法律责任 。违反治安管理法 律法规的,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。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有关人员与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。
2
对“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”的理解上应当包含:第一,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,应遵循未成年人本位,从其根本利益、长远利益出发分析与解决问题;将未成年人视为一个独立法律个体加以理解,抛弃家庭“附属 物”理念;未成年人利益与他人冲突时,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;保障未成年人表达利益诉求权利,确保他们利益诉求的制度回应 。第二,成年被监护人方面,尽到赡养或帮助生活监护责任,妥善安排被监护人住房等生活条件, 维护他们正常的财产权益,保障他们正常生活开销;关心被监护人精神需求, 不忽视冷落老年人等被监护人,确保他们精神世界的自由与安宁,让他们心情愉悦 。
3
对监护职责中“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”的理解:第一,尊重被监 护人的处分权,允许被监护人作出与其年龄、智力相当的行为,如离婚纠纷中听取孩子对抚养权看法;第二,尊重被监护人表达出来的意愿,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应当予以尊重,成年被监护人实施与其认知水平、 判断能力、行为能力相符的行为特别是日常生活中的行为,应当尊重 。
4
失踪人财产代管上有两点需注意:第一,只有为了被监护人利益,监护人才能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。对被监护人用来居住的不动产,因关系到被监 护人生存权,处理上要更加谨慎 。第二,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,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条,是对监护人职权的有效限制,保障了被监 护人基本生存权,进而保护了人身权益 。
四
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撤销(不履己责,监护资格丧失)
法言俗语
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制度,体现了对监护人失职行为惩罚,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利益 。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若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、监护履职懈怠或不作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、有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情形时,相关人或组织就可去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权 。考虑到民政部门兜底性,最后的申请撤销权由民政部门掌握 。例如,小张在监护小王的过程中,经常存在虐待、殴打行为,在被人举报后,仍然拒不纠正错误,在这种情况下,当地民政部门依法撤销了其监护权 。
监护权撤销后,父母、子女、配偶间继续承担抚养费、赡养费、扶养费等费用的义务并不免除 。上述人员除监护联系外,还有着更为亲密的人身关系,只要人身关系仍旧存在,就应负担相应的费用 。父母、子女及配偶与被监护人之间赡养、抚养等义务独立存在,不因监护权的消失而取消 。因为,如果没有这些费用会对被监护人权益造成损害 。例如,小张与小王是夫妻关系,小张因残疾先被小王照顾,后被其父母照顾,小王一直以经济状况不好为由,拒绝支付小张扶养费,这就属于应支付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。
在监护人资格恢复问题上,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包括故意伤害、遗弃、虐待、性侵、出卖等,只要故意实施这些行为,就构成故意犯罪 。在悔改表现认定上,申请人应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与悔改证据,包括对行为危害性认识、悔改决心、接受教育情况、后续表现等 。申请人还可提交亲属、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,加强其申请说服力 。人民法院除审查证据外,还可委托相关组织实地了解申请人悔改情况,以确定是否准如所请 。至于监护关系恢复中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查明,则由人民法院征求能直接表达意愿的被监护人,依据其意愿进行判断 。
《民法典》条文
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,撤销其监护人资格,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,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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